豈能盡如人意?交通部 3.5 噸小貨車升級 5 噸法規修改還有進步空間?

豈能盡如人意?交通部 3.5 噸小貨車升級 5 噸法規修改還有進步空間?

自民國 57 年 月 日發佈至今,以 3.5 噸作為小貨車與大貨車的分野,迄今已經超過半個世紀,隨著全球造車科技日新月異,產業發展不可同日而語,3.5 噸的分野,早已不符當前主流,其他主要汽車市場如美國、日本等國,皆以用 4.5 噸或 噸作為大小貨車區分門檻,也造就了進口車輛多數以4.5~5噸此級距規範設計,而當引進台灣市場後因受限於 3.5 噸限制,讓使用此 3.5 噸的小貨車極易超重,但此超重並非超過車輛本身設計載重上限,而是僅達到法規限制,限縮了企業發展,也讓許多業者叫苦連天。

歷經多年陳情與研擬,交通部終於在民國 108 年 10 月 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表示從民國 95 年 10 月 日至 109 年 月 30 日期間新登檢領照的小貨車(環保四期以上車輛)得以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載重登記檢驗,從既有 3.5 噸變更載重至 4.5 噸至 噸不等。

多年老舊法規看似終於跟上時代之際,但上述法規僅針對過往車型可提供變更載重,對於新製造生產的五期 3.5 噸車款,則於民國 109 年 月 31 日生產截止,庫存車輛須完成領照。但在此時期之後,政府雖表示會盡快的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重新規範小貨車與大貨車分野,但適逢疫情期間,法規修改延宕許久,許多相關業者可生產卻不得領照的情形,讓此 3.5 噸級的小貨車市場進入了空前寒冬,直到 月 日交通部才正式宣佈,當日起總重在 3.5~5 噸且全長在 米以下車款也可歸類為小貨車,總重在 3.5~5 噸且全長超過 米的車款則需歸類至大貨車範疇,清楚明訂小貨車與大貨車新分野之後,後續的適用駕照、所需規費、稅制規定、使用路權等依照既有小貨車與大貨車規範延續使用。

此法規一過,目前小貨車主要品牌 FUSOHINOISUZU 等品牌的車輛製造與銷售能量終於獲得釋放,但卻因此造成「幾家歡樂一家愁」的情形,愁的正是歐系品牌 IVECO,旗下引進的 Daily 3.5 噸小貨車由於不同於日系設計,擁有歐系主流的長車頭造型,讓其車身長度會因此超過法令修改後的大小貨車分野之 公尺(長軸車型),因此未來需被分類至大貨車級別,無法切入主要 3.5 噸市場,對於日後經營影響甚鉅。目前業者也正研擬再次提出陳情,期望交通部能正視此排他疑慮,重新思考 公尺的車長規範。

從去年開始針對小貨車與大貨車分野的法規修改,到今年法規的正式宣佈,與所引起的後續效應,此 3.5 噸或 噸級距貨車的法規與市場糾葛,短時間內應該不會落幕,從媒體角度思考,政府所制訂法規理應正視社會所有聲音,做出盡量客觀且公正之內容,但能否所有法規皆能照顧所有族群?確實有其難度,或許針對 IVECO 此例子,可以另立「特殊車輛」規範讓其有所適從,也正好切合當前 IVECO 受到許多特殊玩家青睞的市場屬性。無論如何,不合時宜的老舊法規終獲修改,或許修改的不盡所有人意,但已往前邁進,政府聆聽社會聲音的表現,應可給予一定程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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