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肩限速吵什麼?速限 60km/h 合理嗎?

高速公路路肩限速吵什麼?速限 60km/h 合理嗎?

為紓緩尖峰壅塞時間的車流,目前台灣境內的國道高速公路共有超過 30 處路段實施開放路肩措施。不過,過往針對開放路肩並未有明文管理規定,僅有高速公路局依照不同類型的開放模式進行對應的管理。至於行駛速限,則是比照該路段的速限規定。不過,從 2 月 17 日正式施行的《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其中的第三條,明文規定原則上開放路肩路段的最高速限為 60km/h 。也就是說,從 2 月 17 日起,行駛於高速公路開放路肩路段,最高速限降為 60km/h ,也就是目前行駛高速公路的最低速限。

自 2/17 起,高速公路開放路肩行駛速限設定為 60km/h。
自 2/17 起,高速公路開放路肩行駛速限設定為 60km/h。

但是,為什麼會規定 60km/h 而不是比照主線的行駛速限?必須要從開放路肩的類型、開放時間點以及路肩道路設計等幾個面向著手分析。

《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第五條〈啟動時機〉條文表示,啟動開放路肩的時機依照平、假日而有所不同,平日必須至少發生 2 次,持續 2 小時以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 60km/h 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等其他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假日亦同,也是至少 2 次,持續 2 小時以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 60km/h 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等其他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也就是說,開放路肩的時機,必須是常態性的壅塞,且無法透過交通儀控或其他控制方法改段。等於是僅有在交通尖峰造成平均車速低於 60km/h ,才會是路肩開放的時間點。

而開放路肩的類型,在《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尚未實施前,高速公路局共有三種不同的開放路肩類型,第一種為供直行與往出口小車行駛,得變換至主線車道,僅在開放路肩終點上游 500 公尺範圍內禁止變換至主線車道。第二種則是僅限往出口小車行駛,禁止行駛路肩車輛變換回主線車道。第三種為終點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作為銜接輔助車道、一般道路使用。而《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則是把三種類型簡化為兩種,將原有的類型一與類型二合併,簡化為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以及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兩種,連接出口減速車道者,自開放路肩終點向上游溯源至 500 公尺這段範圍禁止變換車道至主線車道。

銜接出口減速車道者,開放路肩終點前 500 公尺範圍內不得變換車道至主線車道。
銜接出口減速車道者,開放路肩終點前 500 公尺範圍內不得變換車道至主線車道。

就目前開放路肩的路段,原有的類型三,也就是未來《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中類型二,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的路段,僅有國道三號北上快官出口匝道、國道五號南下石碇至爬坡道起點 (僅限大客車使用)以及國道十號東向 32.680公里至旗山端這 3 個路段。

可以看見,目前國道各開放路肩路段最主要的使用目的,除了暫時擔任臨時車道,擴增主線車道的使用容量,更重要的目的,在於作為出口減速車道的延伸使用,讓欲離開國道的車輛,可以先行使用路肩依序排隊行駛,不致於影響主線車道的車流。

至於路肩道路設計與速限的關係,則必須回到《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在第二章〈橫斷面〉「2.2 車道寬」的內容中明訂「設計速率與每車道」規定車速大於等於 80km/h 車道寬必須介於 3.5 公尺至 3.75 公尺間,其次速度介於 50km/h 至 80km/h 之間者,每車道寬則必須介於 3.25 公尺至 3.5 公尺之間。高速公路局表示,目前台灣國道路肩設計原則為 3 公尺,並不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中,車速高於 80km/h 的單一車道寬度。於是在《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第三條開放路肩行駛規定中的第一項,就把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定為 60km/h。

不過,後方補充,如果開放路肩路段最小寬度達 3.5 公尺或以上,且道路現行與視距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可評估調整為 80km/h 以上。目前國道一號北上桃園至林口B 出口路段的路肩,是使用既有車道作為基礎重新設計,路肩寬度與主線車道的寬度相近,有望成為新規範之下少數的例外,該路段的路肩行駛速度有望比照主線車道。

回到最初開放路肩措施的理由,最主要仍是因應尖峰時段車流超過高速公路的容量上限所帶來的壅塞而進行的「短時間」權宜措施,加上絕大多數的開放路肩路段,都是連接出口減速車道,不難推測,開放路肩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讓有意駛離高速公路的車輛,在壅塞時段可以利用路肩作為臨時的輔助車道,提前於路肩排隊等候下出口匝道。而長途行駛的用路人,仍可以利用原有的主線車道行駛。換句話說,開放路肩最主要的目的,是將欲離開高速公路的車流與主線行駛的車流分流,而不是作為超越前方慢車之用。

再加上開放路肩的時段,都是設定交通尖峰的壅塞時段。就目前一般的使用經驗而言,由於路肩寬度較主線車道窄,加上路肩並非長時間開放使用,碎石與沙塵都相對較高,即使再開放路肩時段,使用的用路人也並非多數,往往行駛路肩的速度都高於鄰近的外側車道。就此狀況而言,未限制路肩的行駛速度,往往造成外側車道慢、路肩快,兩者速度差異明顯的狀況,反而因為速度差距而在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者行駛路肩車輛欲變換車道回到主線車道時發生危險。

明文訂定高速公路開放路肩路段最高行駛速度原則為 60km/h 的措施,難免造成民眾的疑慮,認為政府又透過速度的調降,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率,會因為速限僅有高速公路行駛速度下限而路肩回堵的狀況。不過,回頭檢視開放路肩的設計緣由,加上台灣現行公路設計規範標準的限制,高速公路局依此訂定規範也是有所依據。但實際使用的效果,還有民眾的感受,還有待實際上路之後才能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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